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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城市交通“畅通、快捷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的目标,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出现了交通拥堵日益严重,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居民出行时间延长等问题,同时也出现空气污染加重,环境趋于恶化的情况。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优先地位。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认真分析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各单位、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确定目标,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是: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有序竞争、城乡统筹、分步实施。以构建城市大公交客运系统为主要载体,完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通过优化行政管理,健全制度,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改善公交基础设施,不断改进公交服务质量,提高公交车辆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分担率,达到解决“出行难、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和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的目的。
(一)近期目标:2007年-2008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公共汽车在中心城区的运行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90%以上。站点覆盖率以3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大于75%,建城区大于5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5分钟,万人拥有公交车10标台以上。城市公交分担率在城市总出行的比重达25%以上。公交线网密度中心城区达3.5公里/平方公里,建成区达2公里/平方公里。上栗、芦溪、莲花三个县城基本形成以大、中型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城市交通体系。
(二)中远期目标:2009年-2013年,确立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实现以大型公共汽车为主体,中小型客车为补充沟通各县(区)的公交客运体系,在中心城区建成以公交专用道路为依托的快速运行网络。公共汽车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5%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2标台以上。城市公交分担率在城市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5%以上。中心城区线网密度达4公里/平方公里。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环保”的目标。
三、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运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
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硬件,要把建设完善公交基础设施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积极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条件。
(一)加快公交始末站、港湾式停靠站的建设。公交场站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保证。政府是公交设施建设的主体,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2007年完成对白源、长兴馆、金山角、安源、田中等公交发车点建站场地的规划和划拨,筹建规范的公交始末站和调度中心。2008年前城区各主要交通干道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中,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二)辟建公交专用道,形成市区快捷公交网络。公交专用道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载体,要把建设公交专用道作为城市建设的主要项目,通过设置和划定公交专用道来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专用和优先使用权。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
(三)改善公交乘车条件,提升公交服务品位。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快公交车辆的更新改造,力争在2007年使市内现有公交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全面提高。努力推广使用高动力性能、大容量、低能耗、低地板环保型的公交车,提高公交车辆的档次。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舒适、清洁的乘座环境,增强城市公交车辆在交通出行中的吸引力。
(四)加快科技在公交营运管理方面的应用。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城市出行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公交信息发布、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救援、营运管理的效率及方便乘车。公交企业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标准,降低车辆废气污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公交企业尽快组织对城市公交车使用天燃气项目的试验和调研,逐步使公交车辆用上清洁、环保、经济的能源,为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  境创造条件。
(五)调整公交线网布局,提高公交线路覆盖率。为促进新开发城区的经济发展,并配合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新开发城区和近郊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城区客流大的公交主要线路,要增加公交运力,缩短行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优化市区线路网络,减少线路重叠,调整非直线系数过大的公交线路,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交服务效率。新开辟或者调整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四、加强市区交通环境的规划建设,强化交通管理
加强市区交通环境的规划建设,强化交通管理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强化市区交通治理和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城区道路拥挤,确保公交车辆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加强市区交通环境的规划建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改善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公交车辆通行状况,对市区现有4车道以下的主干道实行规划改造。路面狭窄,纵深半径超过400米的居住区、商业区、学校等区域,要尽可能拓宽路面,保证公交车辆通行。要重视加强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加强主干道车辆违章占道停放的处罚力度,提高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有效消除车辆占道停放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二)强化公交道路优先行驶权,实现公交运行效率的全面提高。路口待留时间长及中心城区道路拥挤是导致公交运行速度降低的两大因素。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流动规律,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对跃进路、八一路、公园路、广场路、西环路等繁华路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交车辆正常通行。加大对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占用公交专用道路行驶,占用公交专用站台停放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公交车交通违法快速处理机制,加强对公交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和处罚。
(三)优化市区交通方式,缓解市区交通压力。为降低市区污染,缓解城区道路拥挤,要控制低效交通工具在市区道路的运行,取缔摩的、拐的从事城市客运,坚持对客运车辆分方向进站的要求,严格控制非城市公交客运车辆进入市区中心区域。引导市民在市区把公交车辆作为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五、建立规范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运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行行业改革
(一)按照“国有主导、规模经营、多方参与、有序竞争”的原则,构建城市公共交通格局。注重发挥国有公交企业对城市客运市场的主导作用,继续扶持国有公交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确保政府对公交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公交总公司要加快改革步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内部体制改革,成立市公交集团公司,并对其所属的营运分公司,通过资产组合、招商引资或员工参股等方式实行股份制改造,整合为若干家国有控股的公交营运企业,实现公交产权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促进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公交特许经营,强化市场监管。国有公交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新开公交线路,城市公交企业可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建设部126号令)的规定申请特许经营权。要严格市场准入,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非城市公交企业,严禁经营城内公交线路,个体挂靠车辆不得参与城市客运经营。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三)加强行政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来规范发展公交企业,突出公交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公共义务,对服务质量差、营运效率低的公交营运线路责令限期整改。公交企业要加强营运管理,科学调配车辆,及时疏散客流,缩短乘客候车时间。要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教育,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规范操作,安全准点。推行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开展创建文明车组和文明线路活动,以开展公交、出租服务“双十佳”评选活动,企业劳动竞赛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城市客运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对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制订政策,大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要按照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建城〔2006〕91号)的要求,扶持公交事业走向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和亏损补贴制度。制订合理的公共交通价格,确定公交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更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因票价限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公交企业因对老年人、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群体免费或优费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政府定期(按月或按季度)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对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政策给予补贴。
(二)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公交基础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对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交综合换乘枢纽及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要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公交企业更新购买车辆和场站建设所需的贷款,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七、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体系,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落实到位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必须从规划、法制、组织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一)规划保障。城市交通规划要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思想为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要确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战略目标。近期要形成以大容量公共汽车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中远期要形成公交专用道路为网络的城市客运体系,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要预留、保证公交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2007年12月份前,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妥善安排城乡交通之间的衔接。
(二)法制保障。制定有关优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理顺公交管理体制,规范政府和企业、乘客在城市客运市场运作中各自的行为。制订完善公交技术标准,在车辆设施配置、服务质量、场站建设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城市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违规营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交客运秩序,确保城市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发扬认真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客运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学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兰先湖、市建设局局长谢新明、市交通局局长刘建民任副组长,负责本实施意见的检查、监督和城乡客运的领导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各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充分听取县(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确保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公交  意见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 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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