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优化公交乘车环境和条件,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汽(电)车、船乘坐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应遵守本规定,协助司机、督导员维护乘车秩序。
二、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客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待车停稳后,依次排队从前门上车。上车后向后门移动,到站后由后门下车,上车或下车时不得拥挤,严禁扒车、攀窗、拦车。
三、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前,乘客应先准备好零钱,车上不设找零和兑零。上车时应按规定的票价自觉足额将钱币投入钱箱,但不得将钱币交司机或督导员代投。多投币不得向后上车的乘客或司机、督导员调剂找补。
四、集体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乘客,上车时必须向驾驶员或督导员说明乘车人数和投币金额,并由上车的第一位乘客投币。
五、每位成人乘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0米以下儿童乘客一名,超过高度或人数的,应按规定的票价自觉投币。
六、乘客在投币后,可在投币箱上撕取等额车票,以备查验。
七、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在25公斤以内、体积在0.1立方米(0.5×0.5×0.4米)以下物品一件,超过一件的或重量在50公斤以内、体积在0.2立方米以下的要加付一人车费,超过50公斤重量或体积在0.2立方米以上的物品及高度(长度)超过1.6米的物件不得上车。
八、乘客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进出,不得妨碍卫生。
九、乘客乘车时,应当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礼貌,自觉为老、弱、病、残、孕妇和抱婴儿者让座,车上不准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物。
十、乘车时应注意安全,严禁站在车门踏脚处,上车后应扶好坐稳,头、手不要伸出窗外,车辆行驶中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妨碍安全部位。乘客不准开启开门,不准跳车,车停稳后按先后顺序上下车。
十一、爱护车厢内的一切设施,不得乱动车内设备,不得踩踏坐席,不得打斗、闹事,如有损坏车辆设施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设施者,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乘客乘车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损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携带易碎物品的应妥善包扎,若物品损坏或损害其他乘客,由携带者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乘客上车不投币或投币不足、从后门上车,均按无票乘车论处,并一律按票价的50倍补票,严禁刁难司机、督导员和稽查人员。
十四、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如车辆发生故障、抛锚不能行驶,督导员负责安排上后面同方向车辆,后面车辆不得拒载,乘客不再另行投币。
十五、乘客因投币或其他原因与司机或督导员发生争议,如确实难以认定,应随车到公司(起、终点站)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十六、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应中速行驶、慢速进站,车辆没有停稳不准开门和上下乘客,不准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发生故障应靠边停车并及时排除故障,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十七、为保障乘客有序乘(候)车,公共汽车站台前后30米范围严禁其他车辆停靠,公共汽车候车亭、棚内严禁摆摊设点、严禁停放自行车或堆放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凡违反本规定,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扰乱乘车秩序,打骂司机或督导员,强行拦车、扣车、强迫司机停车,影响车辆正常营运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未涉及事宜,按《江西省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一年五月一日